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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5〕96号
2025-08-08

关于送达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96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96号

福建源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4LFY99):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7层02办公)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2020年至2021年期间已退税款18851550.31元。

(三)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取得深圳市兴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1227份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3322507.13元,税额合计12131926.72元,价税合计105454433.90元),上述已证实虚开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12131926.6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兴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2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322507.13元,税额合计12131926.72元,价税合计105454433.90元)并用于出口退税,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2131926.61元。

所属期追缴退税款(元)
202009549774.81
202010793465.77
2020111423477.87
2020126310257.93
2021031394196.51
202104750634.53
202105402580.90
202106507538.29
总计12131926.61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8851550.31元,扣除上述处理决定(一)的追缴已退税款外,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6719623.70元。

所属期退税额处理决定(一)追缴处理意见(二)追缴
202004345054.87345054.87
202006686607.59686607.59
202007506221.92506221.92
2020081349057.451349057.45
2020091439359.87549774.81889585.06
2020101866989.27793465.771073523.50
2020112332138.411423477.87908660.54
2020127271170.706310257.93960912.77
2021031394196.511394196.510
202104750634.53750634.530
202105402580.90402580.900
202106507538.29507538.290
总计18851550.3112131926.616719623.7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兴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2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322507.13元,税额合计12131926.72元,价税合计105454433.90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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